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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崇文区文化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化事业、文物事业和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本区文化事业、文物事业及旅游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本区社会文化工作和群众文化活动;开发利用文化资源;指导艺术创作、人才培养和骨干队伍建设,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和群众文化的普及与提高。
(三)管理直属文化单位:指导、监督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和社区文化站(室)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及业务工作;保证文化阵地充分发挥作用。
(四)管理本区文化市场;负责审批、审核、核准辖区内有关文化经营项目;依法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参与组织和实施“扫黄”、“打非”专项斗争,保证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
(五)贯彻文化经济政策,研究提出本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产业发展;参与规划和指导本区文化设施建设。
(六)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意见;审核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核准、审批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及经营者资格;收集、保管出土文物和流散文物。
(七)负责辖区权限内的旅游企业和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辖区内旅游定点单位的行业管理;推动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指导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分析旅游经济形势,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组织旅游促销和服务活动;受理旅游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本区文化、文物及旅游工作的对外交流活动。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事程序
北京市崇文区文化委办事程序

个体书报刊经营申请手续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2.必须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上岗资格。
3.经营书刊在城区应有20平方米以上的门市用房,经营报摊要有交通部门指定经营地点。
4.年龄在18-60岁,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本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上岗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3.房产证明、租赁市场摊位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占地证明。
4.求职证明(待业证明、停薪留职证明等)。
个体书报刊经营申请手续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2、必须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上岗资格。
3、经营书刊在城区应有20平方米以上的门市用房,经营报摊要有交通部门指定经营地点。
4、年龄在18-60岁,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本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上岗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3、房产证明、租赁市场摊位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占地证明。
4、求职证明(待业证明、停薪留职证明等)。
5、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的影印件。
申办音像制品经营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申请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经营音像制品的证明文件。
3、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
4、有效的验资报告。
5、法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方位图。
7、工商机关核定其名称的证明(新办独立核算单位)
8、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凡提供复印件的,均应由有关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北京市内部礼堂、俱乐部对外开放申请手续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戏剧演出或电影放映的合理布局。
2、有适合戏剧演出或放映电影的基本设备、设施。
3、场所符合安全、消防要求。
4、有相应的管理、财务和服务人员。
二、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1、对外开放的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对外开放的条件。
3、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和任职证明。
4、建筑单位提供的可使用证明。
5、公安部门提供的治安、消防验收证明。
6、人员情况、机构设置及各项规章制度。
7、放映电影的须提交电影公司开具的可以放映的证明。
申请程序
1、申办文艺演出场所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区县文化局办理有关手续。批准后,持批准件到所在区、县工商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
2、申办对外放映电影场所,持有关材料到市文化局办事有关手续。批准后,持批准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
3、既有文艺演出又有放映电影的场所,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区、县文化局办理有关手续。同意后再到市文化局办事有关手续。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

北京市申办歌厅、舞厅经营项目手续
申请办事歌厅、舞厅经营项目必须依法取得两证一照(即区文化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区公安分局核发的安全合格证、区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文化局经营许可证申办的范围、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售票、包场、最低消费、住房卡、会员卡等形式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厅、KTV包房、练歌房、有灯光、音响的旱冰场等歌舞娱乐场所,以及有附设激光卡拉OK设备的音乐茶座、餐厅、酒吧,均属申办范围。
二、条件
1、有单位名称、地址和章程。
2、有符合国家建筑安全和消防标准要求的固定场
所。其中,歌厅、舞厅、卡拉ok厅、KTV包房、练歌房100平方米(含)以上,KTV包间或单间面积须8平方米(含)以上。
3、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场所负责人。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间不得设置内锁和挂帘帐,窗高度适宜并须设置不少于0.2平方米的有效透明口;照明度不得低于5勒克斯;灯光、音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6、外商独资者不得申请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7、法律、法规和市文化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须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负责人任命书。
4、负责人身份、简历证明,以及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无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
5、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消防验收证明和房屋安全证明。
7、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检测单位:北京市文化艺术科技研究所,电话:65025309,联系人:何文东)。
8、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和场所平面图。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负责人:
1、刑满释放、假释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款满的。
3、因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受过刑事处罚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在文化娱乐经营中受过吊销《北京市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处罚的。
四、审批期限
符合办理范围及开办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申办文书填写规范,十日内依法核发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开办台球厅申请手续

一、办理范围及条件: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需符合下列条件:
1、营业性台球场所必须设在室内。
2、台球场所的面积70平方米(含)以上,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3、使用的球台应符合比赛规定的规格和质量。
4、室内必须有冷暖设备和良好的通风设备。
5、设有衣物保管处和休息座椅。
6、出入通道必须在1。5米以上,设置5张球台以上的台球场所必须设有太平门,宽度不得少于1.4米,并备有应急灯。
7、室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8、按防火安全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9、利用地下室开设的台球场所其外出口距场、厅门不得超过30米,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超过60米的应另增开出入口,不得使用煤火取暖。
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开办营业性台球场所的局面申请。
2、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本人开办需持有本市正式户口、所在街道证明、求职证明或行业证明)。
4、台球场所房屋产权属于经营者的,应出具房管部门的房产证明,属于租用或联营的,应出具房管部门的房产证明和租用协议书或联合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包括:注册地址、产权所属、提供方式、使用面积和使用期限(最少一年)等主要条款。
5、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建筑安全合格证明。
6、服务人员配备和负责人任命的书面材料。
7、安全保卫措施、服务规范、岗位责任制、打台球须知等各项规章制度的书面材料。
8、台球场所位置图和室内设施示意图。

北京市开办录像厅申请手续

一、开录像厅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城乡文化馆(站)、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及广播系统、广播站等。
2、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必须有自备录像放映设备。
4、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高中以上文件程度的管理人员。
二、需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书(有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示)。
2、安全保卫、岗位责任、服务员服务和卫生制度。
3、房产证和租赁协议书。
4、注册资金证明。
5、位置图和平面图。
6、负责人任命书。
7、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配备。
8、法人学历证明(高中以上)。
  以上手续齐备后,由所在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签署意见后,报市文化局审批。
北京市经营电子出版物审批程序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北京地区有明确的上级主管主办单位,且主办单
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2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店面房屋和与经营活动相
适应的设施。
3、有相应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主要管理人员懂政策、懂法规,能够依法经营。
 4、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零售企业10万元以上,批发企业30万元以上)和工作人员。
5、主要负责人必须有北京正式户口。
6、有正当的进货渠道。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申请
经营电子出版物的三资企业,必须先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登记。
  除国有书店的批发业务和正式出版单位的本版批发以外,其它单位的批发活动必须进入批发市场。
  由自然人参与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办理登记。
  个人、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和外埠单位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二、审批办法
  申请经营电子出版物的单位,登记注册的内容包括:企业内容、经营地点(包括:邮编、电话)、负责人、经济性质、核算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主管、主办单位。

1、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文书文件
  (1)主办单位提交的申请书
(2)主管单位给主办单位的批复或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出版单位的批复
(3)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简历、资格和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5)资金证明和验资报告
(6)企业章程
2、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的核定
  (1)出版单位可核定为:本版批发;本版批发、零售公开发行的国内版电子出版物。
(2)国有新华书店、中国书店、外文书店可核定为:批发、零售、邮购、出租公开发行的电子出版物(含进口版电子出版物)。
(3)电子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和三资企业按新闻出版署核准的内容核定。
(4)社会办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经营可核定为:零
售、邮购。

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申请手续

  一、办理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中国画和中国书法作品(包括原作和临摹、仿估作品,以下统称字画)的单位和个人。
  二、开办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不得流动或摆摊销售字画。
  2、.营业店堂宽敞明亮,布置高雅、有艺术特色,不得与非艺术品混杂陈列与销售。
  3、有稳定的字画来源。
  4、有三名以上字画专业人员的单位,可以申请自产自销字画。
  字画专业人员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中等以上(含中级)美术专业学校学历的专业和业余作者;区、县级以上美术家协会和书法家协会会员;工艺美术中级(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者;不具备上述条件,经市文化局审核,认定其学识和作品具有同样水平的专业和业余作者。
  5、具备字画创作能力,符合个体经营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个体画店或兼营字画。
三、申报材料:
1、报告(写明申请理由、单位基本情况、字画来源)。
2、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件。
3、单位合法地位证明。
4、法人代表任命书、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
5、字画来源证明。
6、注册资金证明。
7、场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8、经营地点位置图及店堂平面图。
9、申请自产自销字画,还应提交字画专业人员名单、学历、专业资历证明。
10、人申请经营字画,还应提交个人学历、专业资历证明。
11、.社会团体申请经营字画,还应提交民政部门的
注册登记批准证明。
  四、审批程序:
  申请者执上述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初步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字画申请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后,申请者执所有材料到市文化局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发给《字画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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